公安部對姓名用字的規定
《姓名登記條例》現在還沒有制定出來,但據說初稿已完成
根據目前披露的“條例”,姓名不得含有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內容。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自造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及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條例”顯示(shi),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han)(han)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zai)二個(ge)漢(han)(han)字以上、六個(ge)漢(han)(han)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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