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對個體工商戶注冊命名有什么規則?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名
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后,經核準登記后使用。
2、經營者姓名可作字號,不得使用“中國”等字詞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3、名稱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稱將罰款
多個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同一個體工商戶名稱時,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先到先得。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如果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準登記。
個體工商戶在使用名稱時,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名稱,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4、名稱預先核準不收費,名稱核準后保留半年
個體工商戶在申辦名稱時,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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