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有哪些習俗
鬧 新 房
鬧新房,亦稱看新婦、戲新婦等,是傳統婚俗中的組成部分。顧名思義,鬧新房的重點在于戲弄新娘;但也有稱弄新婿的,是把對象轉移到新郎身上。四川部分地區的鬧新房習俗更奇特,是撇開新郎新娘,專尋做公公婆婆的開心。而各少數民族的鬧新房習俗,益呈姿多異。同樣,有關這一習俗的起源問題,也有多種答案。
明代學者楊慎曾提出鬧新房源于晉代,依據見晉人葛洪《抱樸子·疾謬篇》:“俗有戲新婦之法,于稠眾之中,親屬之前,問以丑言,責以謾對。甚為鄙黷,不可忍論。”但是近世學者楊樹達先生則提出,鬧新房之俗漢代已有,依據之一便是《群書治要》引漢末仲長統《昌言》記載:“今嫁娶之會,捶杖以督之戲謔,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廣眾之中,顯陰私于親族之間,污風詭俗,生淫長奸,莫此之甚。”山東莒縣沈劉莊漢墓中,曾有一幅被原考古報告稱之為“男女親吻圖”的畫像石:
下格刻三人,一男一女居
中對立,二人引臂相互擁抱,
作親吻狀。女子身后立一侍
女,舉手推親吻女子的頭部。
人物的上端似為帷帳,用以表
示室內之事。
劉玉新先生經實地觀摩后判斷,這幅“親吻圖”應是“鬧洞房圖”,是彌足珍貴的反映漢代婚姻習俗的實物資料。其實,《意林》輯東漢應劭《風俗通義》佚文里,還提供過漢時鬧新房鬧出人命來的一個案例:汝南人杜士家娶新娘,賓客們喝完喜酒后戲鬧取樂。張妙把杜士捆綁起來,捶打二十下,又將其倒懸,以至死亡。地方官受理杜家告狀,認為此乃樂極生悲,非故意殺人,故未判張妙死罪。原文沒有點明是杜士娶媳婦,還是替兒子娶媳婦。倘若其身分是公公,則四川鬧新房之俗,可謂古已有之了。
清人龔煒認為鬧新房習俗起源于戰國晚期,由河北一帶向其他地區傳播(《巢林筆談續編·嫁娶惡習》)。近年來討究鬧新房話題的學者,多贊同此說。依據出自《漢書·地理志下》等。大意是,燕太子丹廣納賓客,搜羅勇士,以維護燕國的安全。為此,賓客們調戲他的姬妾美人,亦無所謂;太子丹甚至主動獻美以結賓客的歡心。這種看重賓客輕視女眷的行為,對民眾影響頗大,導致一國形成愚悍輕薄的風氣。“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所謂鬧新房的原始形態,就是這樣形成的。
王紹璽先生對上述看法提出疑問:燕太子丹的“陰養壯士”是燕王喜二十七年(前228)的事,下距六國被滅,僅七年時間。因燕太子丹的行為而演成一種社會習俗,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是不可能的。同時,王紹璽根據《詩經》、《九歌》及《儀禮》、《禮記》中的有關描述,指出鬧新房的原型,應是曾作為一種新婚禮儀的“看新婦”,如《左傳·莊公二十四年》里,就有莊公娶回哀姜夫人時,讓朝臣和同姓婦女一起看新婦的實例。早先的看新婦,很可能是行禮如儀,文質彬彬,但“看”與“鬧”并沒有嚴格的界限。鬧新房是看新婦的發展,由“禮”變“俗”的時間,至少比燕太子丹的養士早半個世紀以上,而其雛形則形成于春秋時代(《鬧新房小考》,載《國風》第三卷第三期)。
還有一說,把鬧新房習俗的起源時間更往前推。如有的學者指出,它是原始時代掠奪婚的遺跡。“那時一個部落的男子確實是用暴力到外邊從別的部落為自己搶劫妻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8頁)。搶回妻子后,馬上舉行婚禮,女方部落則循跡追蹤而至,企圖搶回,此即“鬧新房”的原初意義,實質上是大打出手。隨著掠奪婚向交換婚、聘娶婚的過渡,“搶婚”、“搶親”逐漸流于形式,這種形式就是偵察、下手、襲擊、追趕、接應等一系列原始婚俗的再演,最后仍免不了“鬧新房”:由女方部落追蹤而至者(其實是前來參加并對婚禮給予認可的客人),對新郎實施種種象征性的懲罰。所以,早期的鬧新房概以新郎為戲弄對象。如正史上記載,南北朝時入主中原的鮮卑族,就保持著這種傳統:參加婚禮的女方的婦女,用木棍抽打新郎,新郎不得還手。甚至北齊文宣帝高洋娶段韶的妹妹時,段韶之妻元氏也照樣使用“俗弄女婿法”,杖打皇帝。皇帝不便“免俗”,又因此懷恨,事后對段昭說:“我會殺爾婦!”嚇得元氏趕快躲藏起來(見《北史·后妃下·段昭儀》)。至于鮮卑族后來受漢族文化影響,鬧新房的內容由“杖女婿”變為“戲新娘”,這當然有一個進程,而這一進程對漢民族自身而言,不過是在此之前就早早完成而已。
又有人認為:從人類婚俗的發展軌跡看,掠奪婚現象的大量出現,當是在對偶婚制度已趨向穩定之后。在此以前,曾有過一個族外群婚制階段,人類文化學者稱之為“普那路亞家庭”,即幾個兄弟共娶一個妻子,或姊妹幾人擁有一個丈夫。這種婚俗,在我國古代傳說中有跡可尋。而鬧新房的源頭,就根植于從群婚制向對偶婚制轉折的過程中:平輩的兄弟或姊妹,在新婚之夕,用戲弄新娘或新郎的方式,借以伸張他(她)們已經失去的權利。縱觀目前某些民族中流行的鬧新房習俗,也確實多由同一家族、同一村寨的平輩男女青年充當“鬧”的主角。這一觀點似乎不但能使“戲新娘”、“弄女婿”的現象得到合理解釋,而且對解開鬧新房起源之謎也具有理論意義。
此外,周作人曾有過鬧房之俗“即初夜權之一變相”的說法,黃華節亦認為,除非拿“初夜權”的觀念來說明,否則鬧房的起源問題便無法解決。黃氏的論證方法是:先就鬧房習俗的本身加以辨析,可歸納出三個共同點:一,鬧房是賓客的權利,無論鬧到什么地步,主家都得忍受;二,主家以賓客之鬧為榮;三,胡鬧是要達到一個目的,這個目的,在“越鬧越發”、“人不鬧則鬼鬧”之類的俗語中已暗示出來,這也正是解決鬧新房習俗起源問題的關鍵。再看“初夜權”,是指新婚的初夕,新郎的同族和親友都有接近新婦的權利,以后新婦才歸新郎獨占。它和鬧新房習俗有同樣的特征:一,行初夜權的種族,承認族員親友在新婚若干日內有接近新婦的權利;二,他們如此行事,并非玩玩而已,而是負有嚴重的使命;三,人們相信如果不讓別人先享受新婦的童身,那么她以后的唯一占有者——丈夫——如首先親近她,就會有災殃。這樣一經比較,鬧新房習俗與初夜權是同一個模型鑄造出來的風俗就毫無疑問了。為新郎除邪去煞,是初夜權的根本觀念,也是鬧新房“越鬧越發”、“人不鬧則鬼鬧”的正當意義。但兩者性質雖屬相同,形式畢竟兩樣,所以只能說鬧新房習俗是初夜權的遺俗。從初夜權變為鬧新房習俗的過程大約是這樣,初夜權所從屬的社會制度已成過去,一夫一妻制隨著私產制度一同成立,人們不愿意再讓自己的妻子供族人優先占有,于是把“初夜權”舊制柔和化、游戲化,把實際的“交接”變為形式的戲謔,那便是古人所謂的“戲婦”、今人所謂的“鬧房”。
但是,也有人對中國歷史上是否存在過“初夜權”風俗表示懷疑。對此,黃華節的研究結論是肯定的。他認為,前述《漢書·地理志》中關于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的描寫,分明就是“初夜權”在中國歷史上最后的陳跡,亦是“鬧新房”的最初的露臉(《鬧新房》,原載《東方雜志》第31卷第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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