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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嫁娶十大古訓相關內容

中國婚姻有哪些習俗

鬧 新 房
鬧新房,亦稱看新婦、戲新婦等,是傳統婚俗中的組成部分。顧名思義,鬧新房的重點在于戲弄新娘;但也有稱弄新婿的,是把對象轉移到新郎身上。四川部分地區的鬧新房習俗更奇特,是撇開新郎新娘,專尋做公公婆婆的開心。而各少數民族的鬧新房習俗,益呈姿多異。同樣,有關這一習俗的起源問題,也有多種答案。
明代學者楊慎曾提出鬧新房源于晉代,依據見晉人葛洪《抱樸子·疾謬篇》:“俗有戲新婦之法,于稠眾之中,親屬之前,問以丑言,責以謾對。甚為鄙黷,不可忍論。”但是近世學者楊樹達先生則提出,鬧新房之俗漢代已有,依據之一便是《群書治要》引漢末仲長統《昌言》記載:“今嫁娶之會,捶杖以督之戲謔,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廣眾之中,顯陰私于親族之間,污風詭俗,生淫長奸,莫此之甚。”山東莒縣沈劉莊漢墓中,曾有一幅被原考古報告稱之為“男女親吻圖”的畫像石:
下格刻三人,一男一女居
中對立,二人引臂相互擁抱,
作親吻狀。女子身后立一侍
女,舉手推親吻女子的頭部。
人物的上端似為帷帳,用以表
示室內之事。
劉玉新先生經實地觀摩后判斷,這幅“親吻圖”應是“鬧洞房圖”,是彌足珍貴的反映漢代婚姻習俗的實物資料。其實,《意林》輯東漢應劭《風俗通義》佚文里,還提供過漢時鬧新房鬧出人命來的一個案例:汝南人杜士家娶新娘,賓客們喝完喜酒后戲鬧取樂。張妙把杜士捆綁起來,捶打二十下,又將其倒懸,以至死亡。地方官受理杜家告狀,認為此乃樂極生悲,非故意殺人,故未判張妙死罪。原文沒有點明是杜士娶媳婦,還是替兒子娶媳婦。倘若其身分是公公,則四川鬧新房之俗,可謂古已有之了。
清人龔煒認為鬧新房習俗起源于戰國晚期,由河北一帶向其他地區傳播(《巢林筆談續編·嫁娶惡習》)。近年來討究鬧新房話題的學者,多贊同此說。依據出自《漢書·地理志下》等。大意是,燕太子丹廣納賓客,搜羅勇士,以維護燕國的安全。為此,賓客們調戲他的姬妾美人,亦無所謂;太子丹甚至主動獻美以結賓客的歡心。這種看重賓客輕視女眷的行為,對民眾影響頗大,導致一國形成愚悍輕薄的風氣。“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所謂鬧新房的原始形態,就是這樣形成的。
王紹璽先生對上述看法提出疑問:燕太子丹的“陰養壯士”是燕王喜二十七年(前228)的事,下距六國被滅,僅七年時間。因燕太子丹的行為而演成一種社會習俗,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是不可能的。同時,王紹璽根據《詩經》、《九歌》及《儀禮》、《禮記》中的有關描述,指出鬧新房的原型,應是曾作為一種新婚禮儀的“看新婦”,如《左傳·莊公二十四年》里,就有莊公娶回哀姜夫人時,讓朝臣和同姓婦女一起看新婦的實例。早先的看新婦,很可能是行禮如儀,文質彬彬,但“看”與“鬧”并沒有嚴格的界限。鬧新房是看新婦的發展,由“禮”變“俗”的時間,至少比燕太子丹的養士早半個世紀以上,而其雛形則形成于春秋時代(《鬧新房小考》,載《國風》第三卷第三期)。
還有一說,把鬧新房習俗的起源時間更往前推。如有的學者指出,它是原始時代掠奪婚的遺跡。“那時一個部落的男子確實是用暴力到外邊從別的部落為自己搶劫妻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8頁)。搶回妻子后,馬上舉行婚禮,女方部落則循跡追蹤而至,企圖搶回,此即“鬧新房”的原初意義,實質上是大打出手。隨著掠奪婚向交換婚、聘娶婚的過渡,“搶婚”、“搶親”逐漸流于形式,這種形式就是偵察、下手、襲擊、追趕、接應等一系列原始婚俗的再演,最后仍免不了“鬧新房”:由女方部落追蹤而至者(其實是前來參加并對婚禮給予認可的客人),對新郎實施種種象征性的懲罰。所以,早期的鬧新房概以新郎為戲弄對象。如正史上記載,南北朝時入主中原的鮮卑族,就保持著這種傳統:參加婚禮的女方的婦女,用木棍抽打新郎,新郎不得還手。甚至北齊文宣帝高洋娶段韶的妹妹時,段韶之妻元氏也照樣使用“俗弄女婿法”,杖打皇帝。皇帝不便“免俗”,又因此懷恨,事后對段昭說:“我會殺爾婦!”嚇得元氏趕快躲藏起來(見《北史·后妃下·段昭儀》)。至于鮮卑族后來受漢族文化影響,鬧新房的內容由“杖女婿”變為“戲新娘”,這當然有一個進程,而這一進程對漢民族自身而言,不過是在此之前就早早完成而已。
又有人認為:從人類婚俗的發展軌跡看,掠奪婚現象的大量出現,當是在對偶婚制度已趨向穩定之后。在此以前,曾有過一個族外群婚制階段,人類文化學者稱之為“普那路亞家庭”,即幾個兄弟共娶一個妻子,或姊妹幾人擁有一個丈夫。這種婚俗,在我國古代傳說中有跡可尋。而鬧新房的源頭,就根植于從群婚制向對偶婚制轉折的過程中:平輩的兄弟或姊妹,在新婚之夕,用戲弄新娘或新郎的方式,借以伸張他(她)們已經失去的權利。縱觀目前某些民族中流行的鬧新房習俗,也確實多由同一家族、同一村寨的平輩男女青年充當“鬧”的主角。這一觀點似乎不但能使“戲新娘”、“弄女婿”的現象得到合理解釋,而且對解開鬧新房起源之謎也具有理論意義。
此外,周作人曾有過鬧房之俗“即初夜權之一變相”的說法,黃華節亦認為,除非拿“初夜權”的觀念來說明,否則鬧房的起源問題便無法解決。黃氏的論證方法是:先就鬧房習俗的本身加以辨析,可歸納出三個共同點:一,鬧房是賓客的權利,無論鬧到什么地步,主家都得忍受;二,主家以賓客之鬧為榮;三,胡鬧是要達到一個目的,這個目的,在“越鬧越發”、“人不鬧則鬼鬧”之類的俗語中已暗示出來,這也正是解決鬧新房習俗起源問題的關鍵。再看“初夜權”,是指新婚的初夕,新郎的同族和親友都有接近新婦的權利,以后新婦才歸新郎獨占。它和鬧新房習俗有同樣的特征:一,行初夜權的種族,承認族員親友在新婚若干日內有接近新婦的權利;二,他們如此行事,并非玩玩而已,而是負有嚴重的使命;三,人們相信如果不讓別人先享受新婦的童身,那么她以后的唯一占有者——丈夫——如首先親近她,就會有災殃。這樣一經比較,鬧新房習俗與初夜權是同一個模型鑄造出來的風俗就毫無疑問了。為新郎除邪去煞,是初夜權的根本觀念,也是鬧新房“越鬧越發”、“人不鬧則鬼鬧”的正當意義。但兩者性質雖屬相同,形式畢竟兩樣,所以只能說鬧新房習俗是初夜權的遺俗。從初夜權變為鬧新房習俗的過程大約是這樣,初夜權所從屬的社會制度已成過去,一夫一妻制隨著私產制度一同成立,人們不愿意再讓自己的妻子供族人優先占有,于是把“初夜權”舊制柔和化、游戲化,把實際的“交接”變為形式的戲謔,那便是古人所謂的“戲婦”、今人所謂的“鬧房”。
但是,也有人對中國歷史上是否存在過“初夜權”風俗表示懷疑。對此,黃華節的研究結論是肯定的。他認為,前述《漢書·地理志》中關于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的描寫,分明就是“初夜權”在中國歷史上最后的陳跡,亦是“鬧新房”的最初的露臉(《鬧新房》,原載《東方雜志》第31卷第21、23號)。
在對(dui)(dui)鬧新房(fang)(fang)習俗(su)“追根尋源”的(de)(de)(de)(de)同時,人們(men)還對(dui)(dui)鬧新房(fang)(fang)的(de)(de)(de)(de)心理動機(ji)和(he)社(she)會功能(neng)提出各(ge)種解(jie)說。有的(de)(de)(de)(de)說是(shi)借取(qu)鬧嚇(xia)退(tui)新房(fang)(fang)中鬼煞的(de)(de)(de)(de),有的(de)(de)(de)(de)說是(shi)通過“虐(nve)戀(lian)”以(yi)滿足性沖動的(de)(de)(de)(de),有的(de)(de)(de)(de)說是(shi)夫(fu)妻愛撫(fu)行(xing)為的(de)(de)(de)(de)強制性預演,以(yi)除去新娘(niang)對(dui)(dui)夫(fu)妻應行(xing)之(zhi)事的(de)(de)(de)(de)羞恥的(de)(de)(de)(de)……但是(shi),以(yi)上這些解(jie)釋是(shi)否準確(que),都要(yao)等到鬧新房(fang)(fang)習俗(su)的(de)(de)(de)(de)起源和(he)形成之(zhi)謎徹底(di)解(jie)開后(hou),才能(neng)獲得答案。...

19876

試述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結合所學古代婚姻生活知識

一、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游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取決于丈夫的好惡。丈夫愿意維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維系,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中的一些詩,如以敘事為主的《邶風·谷風》、《衛風·氓》,以抒情為主的,《邶風·日月》、《王風·中谷有蓷》,均為當時棄婦的悲戚之聲。春秋戰國時代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二、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奸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西漢武帝之后,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后,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后與左賢王成親,并生有子女,歸漢后又嫁與董祀,先后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并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于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后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后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于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對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后,歸于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后,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于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于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于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于耳。北周正式下達詔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于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范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后。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后人看來屬于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范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愿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并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韋氏、肅宗后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女性。安史之亂后,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從前。公主改嫁、母后臨朝等情況都趨于絕跡了。
五、宋元時代
由于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于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后才歸宗。宋仁宗時頒布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并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后,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后,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后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贊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于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后,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于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閑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后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有損于冰清玉潔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于親屬間相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實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沖突。元代法律對于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對于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六、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于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于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松。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于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干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松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于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并離異。”關于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于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愿,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范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范,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的阻礙。
明清(qing)時代,統治(zhi)者(zhe)基于(yu)維護自(zi)身業已腐(fu)朽的制(zhi)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dui)婦女(nv)守節的推(tui)崇和提倡。《內(nei)訓》、《古今(jin)列女(nv)傳》、《規范》等所謂(wei)女(nv)教讀物鋪天(tian)蓋地(di),明清(qing)帝王都曾下過不少(shao)諸如此類(lei)的詔書、制(zhi)文。從民間那密(mi)布的貞(zhen)節牌坊和各地(di)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nv)大量的涌現,我們都能感受(shou)到廣大婦女(nv)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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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

3妻4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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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婚姻冠禮

冠禮是成年禮的一種高級和代表性形式,也可以說是對成年人婚姻資格的一種道德審查,是對你以成人的一種認可。
婚姻之禮指的是嫁娶之禮。
婚姻禮儀是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納采:即男方家請媒人去女方家提親,女方家答應議婚后,男方家備禮前去求婚。
問名:即男方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納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備禮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
納征:亦稱納幣,即男方家以聘禮送給女方家。
請期:即男家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親迎:即新郎親至女家迎娶。
它是在法律(lv)上的一種認可(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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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6曰宜結婚,為什么提示日值月破大事勿用?

這個不(bu)用當(dang)回事(shi),不(bu)要(yao)講究太多。只要(yao)有(you)3,6,9的日子完婚(hun)就大(da)吉(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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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歷上寫著宜:嫁娶。但是又寫了:日值四絕 大事勿用。那嫁娶難道不算大事...

有一個最簡單的道理;‘看菜吃飯,量體裁衣’。說的是;做衣服,要根據人的年齡,高低,胖瘦,才能做出合適的衣服。否則,不會做出合體的衣服。

選擇結婚的吉日吉時,也是一樣,如果脫離了男女主人的命理。脫離命中的喜用神。紙上談兵,玩的是文字游戲,玩的是‘假大空’的游戲。
目的是為了誤導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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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一下2011年,農歷3月15日。公歷2011年4月17日。還有2012年農歷4月15日。公歷5月5號,,,,,,,
電腦合成的‘黃歷'上說;適宜,嫁娶,遷移。等等。
你查一下2010年,農歷11月15日。公歷2010年12月20日。
你查一下,2012年6月4號,電腦合成的萬年歷。【農歷閏4月15日】。說;適宜祭祀,嫁娶,遷移
電腦合成的‘黃歷’上說;適宜,嫁娶,遷移。等等。
還有很多。等等日子。1,脫離中國人的民俗傳統。2,脫離男女主人的命理。3,脫離當事人命中的喜用神,為了商業利益,用電腦胡亂合成黃歷【農家歷。等】。瞎忽悠。
目的為了誤人子弟。,,,,,
就明白了,
很明顯違背中國人的民俗傳統。
農歷,初一,十五,根本沒有結婚,,搬家的。,,,
由于電腦合成(cheng)黃(huang)歷,成(cheng)了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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